

控辯雙方一致建議法院改判李錦蓮無罪 在開庭階段,控辯雙方就證據進行了觀點交鋒,在辯論結束后,雙方各自總結了主要觀點向法庭陳述。 辯護人認為,本案現(xiàn)有證據無法證明兩名受害人是被人為毒死的。雖然李錦蓮與肖某存在過不正當關系,但該段關系在1994年已經結束,遠早于案發(fā)的1998年,因此李錦蓮主觀上沒有作案動機,也沒有實施過殺人的行為,其雖然購買過鼠藥,但并無任何證據證明,死者體內檢測到的毒鼠強成分與李錦蓮所購買的鼠藥存在關聯(lián)。辯護人要求法庭改判李錦蓮無罪。 檢方最后的檢察意見認為,現(xiàn)有的客觀證據只能證明被害人服用鼠藥后死亡,不能證明是李錦蓮投毒導致被害人死亡?,F(xiàn)有的證據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,李錦蓮自己的有罪供述極不穩(wěn)定,有罪供述的關鍵情節(jié)未得到其他證據印證,比如制作毒藥糖的火柴桿一直未查獲。 同時,公安機關的辦案方式和程序存在不當,公安機關在調查該案時,根據李錦蓮的作案動機進行排查,并且為了確定兇手是李錦蓮而并非他人,采取了不當?shù)恼{查方式。 檢方認為,現(xiàn)有的客觀證據不能指向李錦蓮為殺人真兇,不能僅憑李錦蓮現(xiàn)有的口供就給其定罪,目前認定李錦蓮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充分,因此建議法院改判其無罪。 在經歷三個半小時庭審后,李錦蓮起身進行了最后陳述:“我對今天的再審既抱有希望,又有些擔心,既看到了再審改判的希望,又擔心這次再審跟上次一樣繼續(xù)維持原判,不過,我仍然對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充滿了信心,希望合議庭各位法官能夠公正判決,還我清白。” 此案將擇期公開宣判。 ■ 焦點
控辯雙方庭審激辯四項證據 5月18日10點20分,法庭審理進入到舉證質證環(huán)節(jié)??剞q雙方主要圍繞四項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。 證人能否證明李錦蓮作案 案卷中收錄了四份村民袁頭仔的證詞,大概內容是她聽到了李錦蓮跟兒子說要去小便,然后看到李錦蓮從三岔口走向肖某家方向。 辯護律師劉長、易延友表示,袁頭仔所說不真實:首先,袁頭仔在作證時說看見李錦蓮是在五六點鐘,并且稱看見李錦蓮之后,隔了2個小時才看到肖某,這就意味著兩名受害人吃糖毒發(fā)的時間至少在七八點鐘,而在案發(fā)時,七八點鐘天已全黑,而本案所有其他證據都顯示,受害人是在6點左右、天還沒全黑時候毒發(fā)的;其次,62歲的袁頭仔在當時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看清和聽清別人的對話。袁頭仔的話不能證明李錦蓮去了案發(fā)現(xiàn)場“石壁處”,更不能證明李錦蓮實施了投毒行為。 檢方認為,袁頭仔的證詞具備合法性、真實性與關聯(lián)性。目前證據無法確定案發(fā)時間,所有的事發(fā)時間都是推斷,袁頭仔的證言不能直接認定李錦蓮作案,但卻可以證實李錦蓮去往肖某家,導致李錦蓮具有很大的作案可能性。 李錦蓮是否路過案發(fā)現(xiàn)場 雙方辯論的第二份證據,來自于村中曾經在案發(fā)前見到李錦蓮的三位村民張小鳳、劉以江、李錦綸的證言,根據三人的陳述,在“案發(fā)前約20分鐘李錦蓮經過案發(fā)現(xiàn)場”。 辯方認為,綜合案情可以發(fā)現(xiàn),只有受害人撿糖的“石壁處”,才有可能是所謂的案發(fā)現(xiàn)場,而當天,沒有任何人(也包括這一組證據的三個證人)看見李錦蓮去過“石壁處”,事實上,李錦蓮也根本沒有去過所謂的案發(fā)現(xiàn)場。 檢方則表示,三名證人證言來源合法,內容真實,但也不能得出案發(fā)前20分鐘李錦蓮經過案發(fā)現(xiàn)場的結論,目前三個人的證言,均無法確認案發(fā)時間、案發(fā)位置、李錦蓮回村的時間以及李錦蓮回村時間與肖某家喊“救命”時的時間間隔。 警方技術鑒定有無關聯(lián)性 就江西省公安廳的技術鑒定等證據,辯方認為,該組證據只能證明小林和小紅確實已經中毒死亡,并且致死的毒物是毒鼠強,但是,究竟是如何服用毒鼠強的,兩份證據證明不了,兩份鑒定也沒有對死者的胃容物進行檢測。更關鍵的是,這兩份鑒定無法與本案被告人李錦蓮建立關聯(lián)。 檢方認為,該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(lián)性沒有問題,李錦蓮家中存有老鼠藥,其中含有毒鼠強,導致李錦蓮作案的可能性增大。 有罪供述是否涉非法取證 對于李錦蓮的11次有罪供述及自書犯罪情況交代,辯護律師劉長認為,李錦蓮曾遭遇刑訊逼供、疲勞審訊和非法取證。在卷宗中可以發(fā)現(xiàn),疲勞審訊明顯,如在1998年12月14日,僅這一天就有上午、下午、晚上三份筆錄,至于訊問到凌晨3點、凌晨4點到8點等情況比比皆是。 檢方認為,現(xiàn)有證據不足以證明,李錦蓮的有罪供述是通過刑訊逼供、疲勞審訊和非法取證得到,李錦蓮在看守所的檔案也未顯示其被刑訊逼供。但檢察官也提出,公安機關在辦案方式、方法和相關程序上有不當之處:二十多天連續(xù)審訊李錦蓮取得有罪供述,對李錦蓮7歲兒子的詢問時間從12月8日到10日,不符合刑訴法不得超過12小時的規(guī)定。檢方因此提出希望法院“全面審查證據、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。”